法律站哪一邊
轉載2005.01.09 中國時報 抓姦沒在床 白花冤枉錢 蔡依蒨/台北報導

日前一名科技公司老板的妻子為了蒐集老公與秘書間的姦情,透過徵信社拍下老公與秘書親熱的鏡頭,結果被法院認為缺乏通姦直接證據而敗訴,妻子白忙一場,反倒飽了徵信社的荷包。
目前法律對於通姦的定義,其關鍵仍在於「抓姦在床」,但當場抓姦不容易,且蒐集外遇事證的過程中還涉及行動合法性問題,一般良家婦女通常是缺乏「抓猴」的相關常識和經驗,徵信社於是成了外遇被害人「自力救濟」的利器。

現今抓姦幾乎是徵信社的重點主力,徵信社協助委託人取得另一半外遇通姦的證據,小從外遇對象的基本資料,大至婚外情通姦發生的時間、及地點,徵信社都可以查得一清二楚,關鍵是委託人肯「砸」大錢。
追查婚外情,一旦發現有背叛婚姻的事實,委託人通常要求徵信業者查出通姦會面的時間和地點,在確認外遇雙方共處一室後,隨即至當地派出所請求會同警方人員到場,而徵信業者、委託人、以及員警全部到齊後就可以展開「抓猴」行動。
跟監、埋伏、錄影、竊聽這些都是徵信業者蒐證的基本功,甚至還透過不肖員警或業者調閱電話通聯記錄,從行動電話的發話地點追查,鎖定愛巢的可能地點。為了因應現今網路發達,部分偷情改採網路交友,所以業者也懂得盜用帳號、密碼,從電子郵件中清查笫三者的行蹤和姦情。
有超過十二年「抓猴」經驗的陳姓徵信業者說,抓姦現場面臨最大的障礙就是「開門」。過去外遇偷情,常選擇在賓館,因為是公共場所,徵信社人員比較好下手,但愈來愈多人,懂得金屋藏嬌,「門」就愈來愈難開了。他表示,如果委託人持有姦情發生的「金屋」鑰匙,抓姦成功率可以高達八成,但如果外遇情人幽會的愛巢依法不能強行進入,業者或外遇委託人只能哄騙對方開門,隨後再衝入屋內蒐證。

 
 

同居有理,曖昧無罪
拍老公與女同居 不能當證據? 轉載聯合電子報2005/01/07 記者陳民峰/報導 聯合電子報

前普誠科技陳姓董事長與劉姓女秘書,因工作關係發生親密行為,被陳妻控告外遇,陳妻提出陳劉兩人出遊親密照片,有攬腰、親吻等鏡頭;又提出在大湖公園以長鏡頭拍攝其老公住在劉女住宅情況。但台北地院今宣判,認定攬腰、嘴對嘴親吻等不足以證明其有通姦行為;長鏡頭拍攝更屬偷拍行為,不具證據力,因此妻賠償一百萬元的要求被駁回。
陳太太與陳董事長結婚已13年,劉小姐原為陳的秘書,後改任資財部經理,葉女士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訴訟,認為陳劉二人通姦、通居、侵害配偶身分法益,破壞其婚姻幸福,要求負損害賠償100萬元。
陳太太提出的證據有:一、陳劉二人於92至93年間,利用農曆年及其他假日,共同出國旅遊三次;二、90年9月至10月間,兩人在北市內湖成功路五段劉女住處同居,被其妻在大湖公園山上,以攝影機蒐證拍攝到七次;三、兩人曾在關渡宮出遊時,陳摟住劉女腰部,碰觸嘴唇親吻鏡頭,有光碟照片為證。
民事庭李姓女法官判決指出,劉陳二人雖一起出國,同一班機出入境,機上座位也在隔壁,但難以直接認定是通姦、同居、侵害原告配偶權的行為。
關渡宮的擁吻照片,法官認為,這在社會道德上或有錯誤,「但畢竟與被告二人有通姦、同居之事實間,關係仍極為薄弱」,也難以認定屬於侵害配偶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行為。
至於陳妻在大湖公園以長鏡頭拍攝到七次陳董事長與劉女同居情形,法官認為,這是原告在未經同意下,私錄劉女的私生活,其目的雖在蒐集陳劉二人侵害葉女士維持婚姻圓滿之證據,但其手段已超過比例原則,該錄影光碟不具證據能力,不能用來證明陳劉二人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。
法官尤其針對光碟的證據力部份,以長達八頁達數萬字的篇幅,從憲法保障隱私權、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、大法官解釋等不同角度,說明這是「違法取得的證據,法院如採用,無異形同對違法行為之鼓勵」,判決陳太太敗訴,本案仍可上訴。

 
 

捉姦不在床,穿穿內褲也無妨
偷拍到老公穿內褲吻女秘書 判決非通姦 轉載聯合電子報2005/01/07記者蘇位榮/台北報導

前普誠科技公司總經理陳傳書的妻子葉素金,懷疑老公與女秘書有染,經自行偷拍蒐證,攝得老公多次著內褲擁抱女秘書。她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求償一百萬元,然而法官判她敗訴。
合議庭認為,葉女偷拍的激情光碟屬私人間的違法竊錄,不能作為證據,法院如果援用此類資料作為證據,無異縱容鼓勵私人間恣意侵犯他人的私權領域,而葉女又提不出其他證據證明丈夫與女秘書的通姦行為,因此駁回葉女的訴訟。
至於陳傳書與劉女兩人在屋內,被偷拍到男僅穿內褲、女只著薄紗相擁而吻的照片,法官則認為,「兩人雖有碰觸嘴唇親吻的情形,此於社會道德上或應予非難,但畢竟是與兩人有無通姦、同居的事實,關聯極為薄弱,亦難認為侵害葉女的配偶法益」。
民眾常找徵信社幫忙調查配偶的外遇,本件判決將私人違法蒐證的錄音、錄影、照片等,排除其證據能力,如果獲高院支持,可能使徵信社的「抓猴」生意受到影響。
葉女指控,她與丈夫結婚十多年,劉女是丈夫的秘書,丈夫於九十年間與劉女到關渡宮玩時,曾擁抱親吻劉女,後來兩人在台北市大湖公園附近同居,還曾相偕出國度新年,顯有姦情。
她為調查丈夫的外遇,在大湖公園山上以長鏡頭攝影機對著劉女住處六樓客廳拍照,長達十多天,果然拍到丈夫著內褲,劉女著薄紗,兩人擁抱親吻的畫面。
葉女於是向法院起訴求償,提示錄影光碟、照片為證。
法官認為,私人間用竊錄等不法方式蒐集的證據,已侵害到他人的隱私權,不應具有證據能力,否則涉訟當事人群起效尤,將使社會大眾人人生活在可能遭到竊錄的恐懼中。法官因此不採用葉女所提的錄影光碟為證據。
陳傳書與葉素金之間有多件互控官司,包括返還股票、宣告夫妻分別財產、給付子女及家庭生活費用、侵占等官司,雙方互有勝敗,分別在最高法院及地院審理中。

夫偷腥還自拍 妻告狀不留情
夫偷腥還自拍 妻告狀不留情 轉載2005.02.13中時電子報 陳志賢/台北報導
一名王姓婦人在家中打掃時,意外發現丈夫與趙姓情婦自拍的一捲性愛影帶,經她深入調查後,還發現丈夫偷偷拿走兩人積蓄及子女教育基金數百萬元,買屋給情婦共築愛巢,一氣之下決定控告丈夫與情婦,檢察官日前終結,依妨害婚姻罪嫌起訴王婦丈夫。至於介入王婦家庭的趙性情婦,經王婦向法院提起自訴後,已被判刑四月確定。
王婦指控,她與丈夫結縭已有十四年,兩人育有三名年幼子女,但自從去年四月起,她發現丈夫行為開始異常,經常深夜離家,徹夜未歸,她好奇詢問,丈夫均以打牌、看醫師推託。
王婦對丈夫經常深夜出門看病,而且看完病卻不回家,難免內心起疑竇,但因沒有任何證據,也不知如何處理。
雖然王婦懷疑,但是丈夫卻始終不說,而且行為愈來愈怪,有次丈夫額部有傷,丈夫不說原因,甚至他還突然要求離婚,但她不同意。
數個月後,當王婦在家裡打掃時,在丈夫抽屜內意外發現一捲影帶,當她好奇觀看影帶後,發現竟是丈夫與另名女子偷情性愛實錄,她才恍然大悟,原來丈夫會出現異常行為,就是與女人偷情外遇,而且丈夫外遇已有一段時日。
王婦發現,該捲影帶中女主角的面目清楚可辨,女主角身穿紅色性感睡衣,與一絲不掛的丈夫在床上雲雨,令她越看越氣。
另王婦調查,發現丈夫還瞞著家人在外購屋,已付出頭期款兩百萬元,丈夫並扛下其餘房屋貸款。他擔心兩人工作多年來所累積的數百萬元理財及子女教育基金,會被外遇的丈夫覬覦,一氣之下控告丈夫及外遇女子通姦、妨害家庭。

警官老婆的行為已構成謊報火警罪,嚴重浪費消防資源
女子捉姦謊報有人自殺 行為觸法將受罰 轉載2005.01.18中央社
(中央社記者張靜茹苗栗縣十八日電)苗栗市一名退休警官今天凌晨與外遇女子幽會,老婆捉姦不得其門而入,竟謊報有人在民宅企圖開瓦斯自殺,動用大批消防人力攻堅,才發現只是一場家庭糾紛。苗栗縣消防局表示,警官老婆的行為已構成謊報火警罪,嚴重浪費消防資源,依法將可處三千到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。
據了解,日前才辦理退休的張姓警官,與老婆失和多時且分居多年,張某在任職縣警局時認識苗栗市某知名餐廳女經理,因日久生情,並在兩年前開始住進苗栗市龍岡道凱悅大樓女方家中。
張妻經委託徵信社調查得知丈夫姦情,尤其對丈夫多年不顧家庭的行徑氣憤不已,今天凌晨見時機成熟,率大批徵信社人員到女子家中捉姦,由於對方堅不開門,張妻竟『突發奇想』謊稱有人放瓦斯自殺,結果大批消防人員抵達現場準備攻堅時,男子一時情急從後門逃竄,遭埋伏警方圍捕,才得知只是單純的家庭糾紛。
消防局長黃德清得知後指出,張姓警官老婆虛構有人自殺事件,動用消防資源,已經觸犯消防法第三十六條「謊報火警」或「無故撥火警電話」之規定,依法可處三千到一萬五千元罰款。他也呼籲民眾不要輕率報案,以免觸法。

把訴訟非訟化,用非訟的方式來解決民眾的糾紛
收養、外遇子女分產法院得介入 轉載2005.01.19中央日報 李思儀.台北報導
立法院會昨日三讀通過『非訟事件法修正草案』,擴大非訟事件範圍、強化非訟法院的職權,修正非訟程序,把訴訟非訟化,用非訟的方式來解決民眾的糾紛,包括子女收養、非婚生子女財產分配等家事非訟事件,都規定由法院依職權介入。
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的『非訟事件法』,將實施超過三十年的非訟事件法大幅修正,配合社會轉型和人際關係日益複雜的型態﹔規範包括強制執行公證、扶養與繼承權等非訟事件,由對立的訴訟紛爭類型,改由講求節省時間、費用的非訟程序處理。
現行的非訟事件程序僅憑書面資料,法院即可定奪,修正後新增給予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,以家事非訟事件為例,家事事件多與公益有關,部分事件有強制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接受訊問,以供法院審酌之必要,故增訂無故不到場之處罰,無故不到場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。商務方面,未上市公司宣佈倒閉等牽涉民眾利益的法人解散、選任清算人、指定捐助遺囑的執行人、必要處分及變更的財團組織,和主管機關及檢察官職權有關,就可以在法院裁定前,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,維護社會公益。
另外,強化非訟法院的職權,增設家事非訟事件專章,強化兒童、少年、婦女與家庭有關非訟事件的處理程序,並配合法院組織法的修定,明確司法事務官的職權範圍與行使時機。
非訟事件法完成立法後,對非訟事件的處理程序將更明確,對民眾的保障也將更完整。

黃姓男子誣指妻子外遇,讓黃妻受到重大侮辱
竊聽老婆電話 成了判離婚理由 轉載2005.02.15聯合新聞網 記者 蕭白雪 台北報導
結婚二十多年的黃姓男子懷疑妻子有外遇而竊聽她的電話,黃妻發現後向法院訴請離婚,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以黃侵害秘密通訊自由,判准兩人離婚。
黃姓男子在七十一年結婚,去年初,黃因懷疑妻子有外遇,不但經常跟蹤她,更在她的手機、皮包、家中電話,甚至妻子的機車內裝設竊聽器,監控她的一舉一動。
黃妻因擔心先生施暴,不但不敢獨自返家,都要與女兒約好下班後一起回家,晚上更與女兒同房;黃姓男子為確認妻子沒有外出,還持刀剪對女兒房門又撬又挖,讓黃妻不得好眠,黃妻與女兒在法院時都強調身心承受相當大的壓力。
黃姓男子坦承跟蹤妻子及監聽,但表示她經常在講手機,讓他懷疑她外遇,才會無所不用其極的監聽,她並強調,所作所為都是出自於關心。
不過,高院審理後發現,黃妻遭竊錄的內容均未發現可疑對話,根本找不出她紅杏出牆的任何跡象。判決指出,黃姓男子竊聽妻子與他人的對話,已侵害她的秘密通訊自由,損及她的人格尊嚴,已逾越夫妻通常可容忍的程度。
此外,黃姓男子誣指妻子外遇,足以毀人名節,讓黃妻受到重大侮辱,已達不堪同居虐待情節,遂判准兩人離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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